《泰山刻石》是刊刻于秦代的一方摩崖石刻,分为两部分:前半部分(“始皇刻辞”)刻于秦始皇二十八年(前219年),后半部分(“二世诏书”)刻于秦二世元年(前209年)。据传这篇石刻由李斯撰文并书写,因此也被称为“李斯碑”。它是小篆书法作品的代表之一,与《峄山刻石》《琅琊刻石》《会稽刻石》合称为“秦四山刻石”。原立于山东泰安市泰山山顶,现残石存于山东泰安市泰山岱庙东御座院内。从书法角度来看,《泰山刻石》体现了秦代小篆的严谨规范,又展现了李斯个人的艺术风格与才华。它不仅是秦代政治和文化的重要载体,也是研究中国书法艺术和历史的宝贵资料,为我们了解秦代政治、文化和书法提供了珍贵的实物依据。(珍小宝撰文)
前半部分为始皇刻辞,主要叙述秦始皇申明法令、强调法律重要性并要求臣民遵循法制,同时告诫后代坚持法家路线;后半部分为二世诏书,记录李斯随同秦二世出巡时请求在秦始皇所立刻石旁刻诏书的情况。